会计基础知识(会计从业)

切换地区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从业 > 四川会计从业 > 备考经验 > 正文

四川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知识点:纳税申报

2012-02-16 16:3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打印 | 收藏 |
字号

| |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充分备考,小编从论坛整理了一些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祝愿大家学员愉快,梦想成真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定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申报期限的顺延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5.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但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亦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另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上门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邮寄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申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

  各税种纳税申报的期限合集,方便您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流程

  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税纳税申报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②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③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④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⑤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①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⑵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③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会计基础知识辅导
立即选课 >>

VIP折扣:您在网校累计消费2000元,购课享9折;累计消费5000元,购课享8折;累计消费10000元,购课享7折。

辅导班次 班次介绍 购买
精品通关班 智能课件个性化辅导,系统学习高效备考!
三科联报含无纸化模拟系统
三科联报含课程+无纸化+电子教材+职业规划
购买 >
零基础上岗训练营 会计基础知识、实操、就业,一站式服务!
0元学会计基础知识(会计从业)
实务课程:出纳岗位技能、会计核算真账实训等36门
岗位实训:3D模拟实训、实操用品大礼盒、职业能力测评
就业指导:名师一对一指导简历、面试技巧、商务能力等
推荐就业:与名企合作,直推上岗,就业不成功退款

详情 >

移动班 移动学习,随时随地!
有效利用零散时间,10分钟学习一个知识点!
报会计基础知识网上辅导,再购同科目移动班课程,享七折优惠!
购买 >
会计从业免费试听
其他考试
更多 >
会 搜
会计基础知识免费试听
了解课程 >
会计基础知识辅导
网校介绍 >

会计基础知识、实操、就业,一站式服务;
实务课程、3D实训、真账实训相结合。
涵盖课程:
会计基础知识辅导(会计从业)
实务课程:出纳岗位技能、会计核算真账实训等36门
岗位实训:3D模拟实训、实操用品大礼盒、职业能力测评
就业指导:名师一对一指导简历、面试技巧、商务能力等
推荐就业:与名企合作,直推上岗,就业不成功退款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
智能课件科学高效,移动课堂随学随练。

超值套餐:
单科:360元 三科联报:680元
三科联报含课程+无纸化+电子教材+职业规划

学习期限:
自听课权限开通之日起,在辅导期内,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

属于手机/平板电脑的专属课程;
以知识点为单位,每10分钟一个讲座。

超值套餐:
移动班:100元/科 移动班三科:200元
报会计基础知识学习网上辅导,再购同科目移动班课程,享七折优惠。

学习期限:
自听课权限开通之日起反复点播学习,可享受长达六个月的学习期!

辅导书
更多 >
做题
每日一练免费练习 >
按章练习免费练习 >
模拟试题免费测试 >
机考系统免费测试 >
网校题库免费下载 >
热点资讯
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tougao@chinaacc.com

电话:010-82319999-2110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