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两周前安达信在美国正式受到刑事控告,具有89年历史的全球五大会计师行之一的安达信就陷入了“大厦将倾”的危局,正如《华尔街日报》的一篇评论所指出的那样,“在美国金融市场二百多年的历史上,还没有一家主要金融服务企业能够在受到刑事控告后生存下来,所以,安达信要么会创造历史,要么就归于历史”。
目前,安达信一面要应付定于5月6日开庭的刑事诉讼,一面又要面对客户和员工的大量流失、以及美国本土以外的海外机构纷纷另投其他会计师行的严重局面。可以说,就算安达信美国能够非常侥幸地逃过这次的刑事诉讼,曾经遍布全球的安达信网络的“分崩离析”几乎已成定局。
一、司法部起诉的缘由所在
在安达信受到刑事控告之后,美国司法部的起诉决定也受到了很多批评。《商业周刊》、《华尔街日报》和《CNN FN》等主要财经媒体几乎异口同声地批评司法部的起诉决定有些“过火”,认为司法部决定以“阻碍司法”的罪名起诉整个安达信企业而非具体地起诉某些个人,这样等于要把有89年历员工逾八万的安达信置于死地,这不仅对那些与安然审计工作和销毁文件的行为毫不相干的绝大多数员工很不公平,而且也给目前由安达信审计的2000多家上市公司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不利冲击。换言之,司法部的决定有“滥杀无辜”(OVERKILL)之嫌;而将安达信置于死地对安然的股东们也没什么好处,因为这样就使得股东们很难从安达信那里获得多少赔偿了,同时也会使得前联储主席沃克尔(VOLCKER)改造安达信的努力付之东流。另外,由于安达信是安然事件以来迄今为止第一个被提起刑事控告的被告,有些财经评论人士甚至抨击司法部这种把安达信拿来做安然的替代品、却放过了真正的罪魁祸首安然的做法与布什政府在安然事件上的暧昧立场不无关系。
那么,为什么司法部坚持对安达信提起控告呢?其起诉决定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我的看法是,安达信这次落到被刑事控告的下场可以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司法部这次的起诉决定非但并无不当,而且尽到了其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毫无疑问,司法部这次采取了只要安达信不认罪就起诉的强硬立场,这是出乎安达信甚至美国证监会的预料之外的。因为上周披露的一些情况表明,安达信和证监会在司法部表明强硬立场前一直在进行秘密谈判,希望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安然的股东对安达信提出的集团诉讼。我们完全可以相信,要是司法部决定不对安达信提出刑事诉讼或者只决定起诉安达信的个别员工,事情的发展必然会沿着一条安达信期望之中的熟悉路径演变下去:即安达信解雇那些被起诉的员工(事实上安达信早已解雇了大卫·邓肯等涉及安然事件的员工);然后与证监会达成和解协议,安达信在这样的协议中不会承认犯有任何错误,但是愿意向提出股东诉讼的安然股东提供一笔数亿美元的和解金以换取和解。安达信和它的律师们对这一套程序应该非常有经验,因为就在3月1日,他们才刚刚通过这种办法以2.17亿美元和解金的代价了结了其所审计的另外一名客户亚利桑那州教士基金会(BAPTIST FOUNDATION OF ARIZONA)的帐目问题而引起的集团诉讼。而安达信在去年以2.2亿美元了结废物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C.)和在更早以前以1.1亿美元了结SUNBEAM公司同样由于财务审计问题引起的股东集团诉讼,也是如出一辙。在五大中,安达信由于审计问题与集团诉讼股东达成的和解次数和金额是最多的。它的这种和解记录可以说几乎给人以一种“惯犯”的印象,这恐怕也是司法部这次决定正式提出刑事控告的考虑因素之一。
现在看来,安达信从一开始就还是打着这种要故计重施的如意算盘。正因为如此,才会在明知道政府即将对安然事件展开调查后会有芝加哥总部的一位公司律师出面向休斯顿分部和在伦敦、波特兰等地的分支机构发出电子邮件,提醒他们要注意执行安达信有关文件保存的内部政策,即只保留那些为“支持和辩护安达信审计工作”所需的文件而“销毁那些不必保留的文件”;也才会在销毁安然文件的事实被披露之后,匆匆在联邦调查人员约见主管安然审计工作的高级合伙人大卫·邓肯之后的第二天就决定将其解雇,并且宣布销毁文件完全是大卫·邓肯和其他一些休斯顿分部的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与芝加哥总部毫不相干,希望籍此将全部责任推在休斯顿分部的头上。
其实,如果安达信没有销毁大量文件,而是将全部文件资料都提供给联邦调查人员以配合调查,只要文件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安达信与安然之间的确存在不可告人的非法交易,仅就目前所知的对安然财务文件的审计工作而言,由于对安然财务帐目的具体处理方法在很多地方的确处于目前会计规则的“灰色”区域,因此很难认定安达信在审计上存在违规行为,最多不过算是职业判断失误而已。要是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够不上刑事起诉的标准,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安然股东们的集团诉讼自然也就水到渠成。但安达信在得知了政府即将开展调查后销毁了大量文件资料,这无疑是自己给自己找了一个阻碍司法调查的刑事罪名,而现在起诉书里指控的唯一罪名正是安达信销毁文件的行为构成对司法调查的阻碍;至于通过用电子邮件正面提醒执行文件保存政策这种自以为能不着痕迹地来启动文件销毁工作,结果是把不仅把芝加哥总部牵了进去,而且还给检察官造成了一种整个文件销毁工作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印象;至于匆匆解雇大卫·邓肯,更是无疑于昭告天下对安然的审计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要比单纯的职业判断失误严重得多,尽管“已经找到了替罪羊”。总之,这次安达信及其律师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后所采取的策略可以说是自作聪明、一错再错,结果被立场强硬的司法部拿个正着。
这次司法部下决心起诉安达信,除了上面提到的安达信的和解记录所造成的“惯犯”印象以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司法部认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安达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已经伤及整个市场的经济秩序和信用体制,因此需要通过正式的起诉来加以惩戒。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加以惩戒,通过刑事起诉对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起到阻吓作用,这不仅是司法部的本职所在,也正是公诉人制度设计的本意所在。如果总是因为顾虑到安达信这样的大企业雇员众多而且起诉会带来相当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就手下留情、网开一面,就很可能导致大公司们日后行事更加有恃无恐,结果反而会给今后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而且,我们知道,信用是市场之本。当市场出现美国的“安然”或者中国的“银广厦”这样的恶性个案的时候,对这些企业必须予以剔除,这与对“恶性肿瘤”必须切除的道理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大众投资人往往很难区分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他们很可能误把个案作为普遍现象,于是个别坏公司可以导致投资者增加其对市场的平均系统风险的普遍预期,从而从整体上削弱投资信心。这个道理对于安达信同样适用,独立审计师是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制度环节。但是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的角色,本来就已经导致公众对包括审计师的独立性产生了相当的怀疑;而其销毁文件的行径,更是使得自己绝对地失信于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对安达信所审计的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就成为市场的自然反应。由于安达信所审计的公司占到美国上市公司的近1/5,这种由安达信自己的失信行为所引发的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普遍怀疑已经要演变成一种系统风险,因此,司法部以公诉人身分对安达信提起诉讼,虽然短期内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但是它给了市场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明确信号:现行法律制度绝对不会容忍恶意损伤市场信用制度的行径。因此,起诉的决定从中长期看有利于降低市场的平均系统风险,回复投资公众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心。。另外,考虑到很多安达信的合伙人会带着客户转投其他会计师行,而且证监会已经采取了紧急措施缓解一旦安达信崩溃对资本市场的短期影响,因此安达信所造成的市场空缺估计不久就会被其他会计师行所填补。
再有,安达信这次销毁安然财务文件资料的行为,的确是难辞其咎。因为无论如何,在安然事件已经家喻户晓而且明知政府要马上开展司法调查的情况下,作为安然的独立审计师,安达信要做的第一件事应该就是整理和保存所有有关安然的财务文件资料,然后将这些文件资料提供给联邦调查人员以配合调查,这是任何一个公民都知道的常识问题。姑且不论芝加哥总部那封恰到好处出现的电子邮件,销毁文件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安达信的休斯顿分部,而且芝加哥总部、伦敦分部和波特兰分部的很多员工也加班加点地参与了这种大规模的文件销毁工作,被销毁的文件数以万计,销毁行动更是从去年10月下旬一直持续到11月初。在此期间为什么没有任何员工这种明显有碍即将开始的司法调查的文件销毁行为提出任何疑问和异议?不要忘记安达信的员工很多都不仅是雇员,而且还是应该负有相当高水准职业道德的专业审计师。如果说文件销毁工作完全是大卫·邓肯等个别休斯顿员工的个人责任,那为什么又会有芝加哥总部甚至伦敦的员工也参与其中?如果说销毁文件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有组织的策划,那么等于是说安达信全行上下几乎已经形成了一种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颠倒黑白、置法律与社会公益于不顾的自发默契,这种可怕的企业文化如果存在于一家要是居然出现在一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职业道德和良心来进行自律的会计师行身上,那只能说是印证了司法部的起诉决定里所说的“腐败”(CORRUPTED),更说明了司法部决定起诉安达信整个企业是事出有因。
所以说,其实正是安达信自己一步步走进了目前这个非生即死的危局。当然,司法部决定起诉是因为司法部自己认为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起诉,但是要判定安达信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还必需在法庭上加以证明。目前,经过安达信的争取,主审法院打破常规将开庭日期提前安排在5月6日。因为事关生死,估计届时安达信的律师与司法部的主控官之间会有相当激烈的论辩。不过有意思的是,当时被安达信一脚踢出门外的大卫·邓肯现在却成为控辩双方需要竭力争取的关键人物。根据一些最新报道,据说司法部已经与邓肯先生进行了接触,希望与他达成控辩交易,即司法部免于追究邓肯个人的法律责任,但要求他向陪审团认罪并且充当检方证人。如果真是这样,由于邓肯曾经的高级合伙人身分和他在文件销毁行动中充当的重要角色,其证词如果不利于安达信可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结果,恐怕也是安达信当时决定“舍车保帅”、解雇邓肯的时候有欠考虑的吧。真是此一时、彼一时也。
二、分崩离析的安达信全球网络
作为世界五大会计师行之一,安达信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有业务分支机构,其遍及全球的业务网络曾经是安达信的最大资产之一。从法律结构上看,安达信在全球范围内采取的是一种不太常见的会员制协调结构,即通常由在各国的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所在地法律以有限合伙或无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注册(例如安达信美国就是一家有限合伙),但是各国分支以会员的身分通过设在瑞士的“安达信环球”(Andersen-Worldwide)形成一种伞状的契约式组合。每一家会员都会和安达信环球签署会员协议,而且通过契约式安排使得安达信的各国分支机构可以共享基础设施、客户等资源并分摊管理成本。
安达信出事之后,一个曾经的可能是由另外四大会计师行中的一家出面将安达信整体收购,安达信为此与毕马威、安永和德勤等会计师行都进行过接触。但由于安达信美国不仅面临着非常重的股东诉讼责任而且又被控有罪,因此迫使其他会计师行不得不放弃从整体上收购安达信的计划,只好转而寻求收购安达信美国本土以外的完整海外分支机构网络的可能性。不过,正如我在3月18日《谁来审核会计师行》一文中预测的那样,虽然安达信环球多次表示希望以整体方式出售除美国以外的环球网络,但安达信在各国的分支机构对到底如何“择枝而栖”多半早有自己的小算盘,因此在这种“树倒猢狲散”的情势下,保持安达信环球网络完整性的难度很大。结果不出所料,安达信在香港和中国分支机构的的合伙人在3月21日晚间就突然宣布将集体加入普华永道,而安达信在俄罗斯和新西兰分支机构的合伙人也随即宣布将并入安永。到3月25日,对整体收购安达信海外网络最感兴趣的毕马威也宣布终止其收购安达信澳大利亚的谈判。这样,任何从整体上收购安达信在美国以外业务分支机构的计划事实上已经很难做到,安达信的全球网络正在分崩离析,被其他四大所瓜分。
不过,安达信在各国的分支转投门户、并入其他会计师行,这样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还是可能出现跑得了和尚跑不跑了庙的局面呢?
我的看法是不一定。这里起码存在三个主要法律问题,每一个都可能构成相当的法律障碍。首先是安达信的各国分支与安达信环球签订的会员协议是否允许在目前的情况下会员单方面中断与安达信环球的关系、退出安达信的全球网络?其次,安达信的合伙人转投入其他会计师行是否就能籍此避免关于安达信目前所面对的股东诉讼责任?再有,并入其他会计师行是否存在东道国法律下的障碍?
关于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安达信环球与各国会员之间协议的具体内容,因为协议内容是对外保密的,所以很难给出一个确凿的回答。不过根据某些知情人士对外透露的少量信息,协议规定在美国的安达信被认定有罪的情况下,会员有权单方面中断与安达信环球的关系,否则单方面宣布退出全球网络的会员需要支付相当大金额的罚款。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安达信美国虽然被控有罪,但尚未被法院认定有罪,因此要是安达信被认定无罪,在法院判决产生之前就宣布单方面退出安达信环球网络的分支机构恐怕还是担着需要补交罚款的风险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答案也是带有相当的不确定因素。因为虽然安达信环球的会员都是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但它们相互之间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和费用分担关系,这种事实的存在使得在美国对安达信提出集团诉讼的原告们要求安达信环球的非美国会员分担一定诉讼责任的诉求也并非全无根据。在美国起诉安达信的安然的股东们和债权人,肯定不愿看到安达信的海外分支纷纷转入其它会计师行,因为这意味着安达信的业务收入大大减少,诉讼赔偿能力也因而会大大降低。因此,这些集团诉讼的原告们肯定会尽可能阻止安达信贷海外分支为逃避诉讼责任而转投其它会计师行。而美国法院又可以通过长臂规则来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安达信海外分支机构与其它会计师行合并,的确不排除会受到来自集团诉讼原告方面干涉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美国法院判定收购安达信海外分支机构的其它会计师行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诉讼责任的可能性。不过,要是一家安达信海外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属于有限合伙,而合伙人又将其在合伙内的全部投资留在原合伙或安达信环球网络内内,只是由合伙人率领员工一起转加入另外一家会计师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本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就只就其对合伙的全部出资承担责任,既然这些合伙人已经将所有出资留在身后,也就同时将潜在的诉讼责任割断了。另外,安达信环球目前还欠有相当商业贷款而且曾发行过数亿美元的商业票据,因此贷款人和商业票据持有人也有可能会依据贷款协议和商业票据条款的某些具体条文对安达信环球的会员退出全球网络、并入其他会计师行的交易提出异议。目前虽然尚不清楚已经宣布并入其它会计师行的几家安达信海外分支机构的具体交易结构是怎样的,但它们大都声称是“加入”其它会计师行,而不说是“ 被收购 ”、“ 被兼并”或“合并”,恐怕也都是出于诉讼责任方面的考虑。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安达信的海外分支机构并入其它会计师行,是否会存在当地法律下的障碍。对这个问题的答案要视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不同。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可能会构成一定的法律障碍。特别是欧洲地区的安达信分支机构要是并入其他四大,将受到一贯对全球会计行的整合持比较抵制态度的欧盟的反垄断审查。虽然此次安达信的情况比较特殊,但是估计欧盟这一关仍然具有一定难度。
不过,对上面三个问题很难给出十分确定的回答,但安达信在中国大陆的机构倒是一个具有相当确定性的例外例外,因为上述三大问题对安达信中国倒是几乎都不存在。由于中国法律的限制,包括安达信在内的五大会计行在华机构都是五大与中国政府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例如安达信就是与财政部下属的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了安达信-华强。也就是说,包括安达信中国在内的所谓“五大在华机构”,大多为注册资本为数十万美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安达信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机构宣布加入普华永道,其实在法律上不过是一个变更外方股东的程序问题。不过有意思的是,一般都认为五大的合伙制是保证其审计质量的一项制度性优点,但其实一向打着五大的旗号招揽业务的五大在华机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一旦出现审计责任问题,责任将限制其在华机构的有限资产,而不能真正追究到五大的头上。当然,这属于本文的题外话了。
(作者为纽约州执业律师,现在纽约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