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资本市场监管严格,可以“逼娼为良”,这是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的一大价值。
类似萨班斯法这样严格的监管可以逼迫中国企业治理规范化、透明化,高效,并能向投资者提供高回报。这是国内资本市场在短期内无论如何改革都无法做到的。
萨班斯法中有一项令上市企业叫苦不迭的“404条款”:上市公司管理层必须建立并维持充分的内控结构和程序以进行财务报告,同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为管理层的内控保证做出证明并披露所有“材料缺陷”,违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措施。尽管这一条款一再被延期,但上市企业还是感到了法案的严苛。
在技术上投入数百万美元之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管理成本,甚至于无法估量的机会成本,这对那些在新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高科技公司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投资,一些上市公司在萨班斯法面前不得不选择退市。
作为一个商业公司,任何一笔投资都要考虑收益,但用于公司系统内部控制流程的高投入,则要面临“短期投资与长期回报”的问题。无论是CEO还是CFO,在其任期内很难保证公司能很快从中获得回报,反而却会大量增加本年度的管理成本,至少在财务报表的表现上是这样。作为职业经理人,很难能告别这种短期眼光。
但是,从职业道德上来讲,虽然萨班斯法的要求很严格,但是如果没有这个法案,公司就不应该这样做吗?
萨班斯法的出现恰恰应了“CFO三段论”:公司要有自己的内控体系,看看有无规范标准;规范标准是否被严格执行;所有的执行是否可以摆在阳光下被审计验证,而可否审计验证又是一个不断评估的改进过程。这三个环节恰恰碰到了大部分中国企业的痛处。
推行这个法案值不值,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短期成本与长期效益的一次平衡。在某种意义上,这个法案弥补了企业缺陷,但是如果在执行时没有抓住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无法起到预期的长期效应。
萨班斯法对美国上市公司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由于政策不同、环境差异以及公司历史和治理成熟度的不足,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挑战将更大。
对某些中国企业来说,公司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言堂”。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萨班斯法制定的内控系统如何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就成了最现实的问题,突破管理者的“治外法权”,将让中国式管理者无法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