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对国内在美上市公司的影响好像集中在企业增加成本、完善内控制度上,其实《萨班斯法案》真正的核心是对公司高管,尤其是CEO、CFO施加的严苛刑事处罚。那些繁琐的内控流程和信息披露制度只是一个形式,如果满足了这些形式,一旦公司出现问题,高管可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7月15日,《萨班斯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生效,随即包括新浪、盛大、百度、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在内的很多在美上市公司表示,经过长时间、高强度和大成本投入,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已经达到《萨班斯法案》要求。
相信国内企业有着非常灵活的应变能力,但是《萨班斯法案》改变的不仅仅是公司内控制度,它真正要改变的是社会对企业高管的态度。上个世纪80、90年代,美国社会非常尊崇企业高管,但自从安然等一系列公司丑闻后,社会评价急转直下,尤其是2002年公开逮捕Adelphia公司前首席执行官J. Rigas,这是美国近20年来第一次对公司高管的“手铐游街”,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公开表示,这些腐败的公司管理层与普通的市井小偷并无二致。
的确,无论是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客观上的无知,上市公司高管的错误行动给众多股民造成的损失远大于市井小偷。然而以往的法律对他们约束不够,在《萨班斯法案》法案之前,公司会计舞弊一旦被抓住,只要CEO说“我不知道”,就能置身事外,最多由公司罚点款。但现在,CEO们必须要宣誓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一旦出错会被处以10年-20年的刑罚,并承担100万-500万美元的罚款。
因为严厉的刑罚,《萨班斯法案》又被称为“萨班恶法”,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律比较“善良”。目前中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造假还只有民事赔偿,没有刑罚。最近,证监会宣布对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的行政处罚:给予警告、30万元罚款,并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接着律师团将追索民事赔偿;仅造假还不足以把顾雏军送进监狱,只有找到他侵占、挪用科龙巨额财产等犯罪事实,才可能施以刑罚。
通常的观点是,上市公司高管造假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法人利益,这是法人犯罪,只要不是中饱私囊就不应该处以个人刑罚。但是刑罚不是简单的报复,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安全考虑。一个具备上市公司造假能力、曾经实施过并给社会财富带来巨大损失的人,除非把他和社会隔离开,否则很难阻止他再次危害社会。就像顾雏军,永久性市场禁入不过是一道马其顿防线,他完全可以通过他人代理等途径再次危害证券市场。对于这种高危人群,只有让他在牢狱里对整个社会才是最安全的。
这会不会对公司高管不公平呢?很简单,如果有人觉得不公平可以不接受这一职位,选择了高薪、股票、期权等丰厚的回报,就必须要承担风险,这是对全社会的责任,也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除非这一法案导致公司高管职位空缺,无人愿当,但是这可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