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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中国IT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2006-7-13  【 】【打印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一部来自国外的法律,近日却打破了中国在美上市IT企业的平静。

  《萨班斯法案》到底具有怎样的威力呢?《萨班斯法案》是一部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法律。这是一部被美国总统布什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对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同时也是一部被认为是继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范围最广、措施最为严厉的公司法律,其严厉的监管对在美国上市的企业来说,是一场残酷的考验;由于该法案在颁布时没有提出具体的适用豁免条件,这就意味着目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国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外国注册而于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从今年7月15日起,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美国《萨班斯法案》将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开始实施。也就是说,中国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企业都要接受它的监管,由于其措施的严厉性,很多IT企业已经开始抱怨《萨班斯法案》令中国IT企业不能承受之重了。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企业的严厉监管

  《萨班斯法案》对在美上市的企业的监管确实非常严厉,不能通过《萨班斯法案》的公司轻则被投资人“用脚投票”,股价下跌,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从股市上摘牌。而且它对公司的具体负责人的规定也非常严厉——《萨班斯法案》中,针对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有两条严格规定:一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保证向SEC(美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另一条是,要求上市公司CEO做出与财务相关的内控有效的声明。如果出现问题,CEO和CFO将为此承担最高至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20年的监禁刑事责任。

  与《萨班斯法案》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严厉性相对应的则是其规定的琐碎而详细,各上市公司为了完成该法案中的达标任务,支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都非常高:根据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Financial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 ,FEI)对217家平均年收入为5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进行的调查,因为遵循该法案的内控强制规定的平均成本上升了436万美元,而且这一费用是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费之外的。预算外的增长主要是因为咨询、软件和其它供应商等外部成本增长了66%,而支付给外部审计者的费用上升了58%.又根据一项针对321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每家需要遵守《萨班斯法案》的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该法案第404款的总成本将超过460万美元,这些成本包括3.5万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以及150美元的额外审计费用。通用电气公司就表示,404条款致使公司在执行内部控制规定上的花费已经高达3000万美元。

  由于《萨班斯法案》的严厉性,很多公司即使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也很难达标,有调查显示,多达40%的在美国上市的海外公司难以在原定期限达到的要求,而中国公司的状况则更为严重。因为中国公司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不久,更习惯以人治而不是法治的方式来管理公司,内部控制非常薄弱,而且极为不科学、不合理。据媒体的报道,中国很多在美上市的IT企业为了赶在7月15日前完成达标,一直都在加班加点、不眠不休地工作,这其中就包括百度和搜狐。

  《萨班斯法案》需要改进的地方

  由于《萨班斯法案》出台比较匆忙,所以,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改进的。比如过高的法律风险会造成一种特殊现象:带来会计职业整体的风险,形成“逆向选择”效应,并最终降低会计职业的质量。又如该法案过于细致琐碎,就连公司内办公用品和采购的审批程序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这对快速发展变化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是难以忍受如此死板的流程和规定的。再如上文所述,在美上市的公司为了达到该法案的规定而支付非常高的成本也是该法的一大弊端。

  《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在美上市企业的有利影响

  虽然《萨班斯法案》有不少的弊端,对于中国IT企业来说是种很沉重的负担,但毕竟瑕不掩瑜,它是在连续发生“安然”、“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对国际投资市场造成重大损害的历史背景的情况下出台的,所以,为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而对公司作出了相对比较严厉的规定。这种严厉的规定其实就是一把“双刃剑”,既令上市公司不堪重负,同时又加强了财务和企业内部的控制,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及时对各种缺陷进行修复的功能。

  事实上,如果真的能做到《萨班斯法案》的规定,仔细研究IT治理,加强IT控制,降低风险,有效地实现公司治理,把公司治理与IT治理相结合、全面风险管理与IT治理相结合以及“六方”(CEO、CFO、CIO、COO、CKO、CMO)相结合的理念彻底贯彻下去,则企业必将越来越强大。

  所以,笔者认为该法案对中国IT企业来说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了公司的内部管理,使得公司更良性、健康地发展,二是使公司从人治型的公司向法治型公司的转变,这才是最根本的有效治理公司的理念。

  总之,《萨班斯法案》的施行,并不是狼来了,虽然阵痛是免不了的,但只要没有被该法案淘汰的公司必将是强大的、有生命力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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