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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条例重新修订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违规行为

2007-1-18  【 】【打印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准入,加强了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该行业中发生的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修订案明确提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是1995年颁布的,虽经过了2002年和2003年两次修改,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修订案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不得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等行为。如果违反,“由市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而对于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修订案还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违反该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执业处罚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为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新修改的条例根据违法情节,分别规定了暂停一个月、一至三个月、三至六个月、六至十二个月等处罚类别和幅度,并规定暂停执业处罚期满后,当事人无需申请即可自动恢复注册。

  用做广告等形式招揽业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是一个不能触碰的“禁区”。修订案明确规定,“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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