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关于续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的通知
会学[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财政部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同时也为解决企业实施会计准则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中国会计学会决定于今年六月份起续办4期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第一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兼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思路。
第二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收入、扣除及资产税务处理。
第三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过渡期优惠措施。
第四讲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及征收管理。
第五讲 新会计准则的重要理念及国际趋同与等效。
第六讲 企业实施会计准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培训师资
财政部税政司、财政部会计司主持并参加起草新税法、新准则的人员;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实施会计准则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中央管理企业,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对新税法、新准则感兴趣的大中型企业财会负责人等。参加中国会计学会培训班的人员,培训课时可计入当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四、培训时间、地点
第六期:2008年6月21-23日,地点昆明。
第七期:2008年7月19-21日,地点太原。
第八期:2008年9月20-22日,地点海口。
第九期:2008年10月18-20日,地点厦门。
五、培训相关费用及交纳方式
培训费1600元/人(含报名费100元),食宿费基准价(普通标准2人间)600元/人(到时会根据酒店会议住宿报价在600~800元内适当调整),中国会计学会统一安排食宿并开具发票。
报名时须将报名费汇至中国会计学会,并将汇款复印件传真至中国会计学会,经中国会计学会确认后才算报名成功。
除报名费以外的费用可在报到时现场交纳,也可在报名时与报名费一并汇至中国会计学会。
汇款时请务必在"附言栏"注明学员姓名、班次,发票请在培训现场执汇款凭证领取。中国会计学会汇款地址及银行账号如下:
邮政编码:100045
汇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收款单位:中国会计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
帐 号:2240101037285
六、报名办法
培训班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请登录中国会计学会网站(http://www.asc.net.cn/ 或www1.asc.net.cn或edu.asc.net.cn),在网站首页,点击"培训班报名",然后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交纳报名费;中国会计学会将通过e-mail等方式确认报名成功与否。
中国会计学会按缴纳报名费先后顺序安排学员,每期350人,额满为止。未按要求报名者,将不能保证参加培训班学习。
七、报到事宜
各期培训班具体报到地点、行车路线及其他相关事宜,将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7天,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www.casc.gov.cn)、中国会计学会网站刊登,请报名的学员及时查阅。
未尽事宜,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22625、68520682
传 真:010-68536090
附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课程安排
中国会计学会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企业实施会计准则问题培训班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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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内 容 |
主 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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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天
星期六 |
8:30-12:00 |
解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背景、总体框架——兼论我国税制改革 |
财政部
税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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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4:00 |
午餐、午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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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30 |
解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收入、扣除及资产税务处理 |
财政部
税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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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天
星期日 |
8:30-12:00 |
解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过渡期优惠措施 |
财政部
税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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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4:00 |
午餐、午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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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30 |
解析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及征收管理 |
财政部
税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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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天
星期一 |
8:30-12:00 |
新会计准则的重要理念及国际趋同与等效 |
财政部
会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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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4:00 |
午餐、午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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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
企业实施会计准则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
财政部
会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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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7:30 |
颁发培训证书,培训班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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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