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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行单独调控 二手房转让将征1%土地增值税

2006-11-15 10:37 东方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对既不能提供购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从12月1日开始,北京转让二手房除了常规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外,还要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北京地税局昨日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

  这是北京首次对个人二手房转让启征土地增值税,此前仅针对开发商,现行的政策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预售的商品住房。自2006年1月1日以后发生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凡单栋号内户平均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按0.5%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1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显示,对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而对于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税基数可由扣除项目进行抵冲。包括按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亦可享受抵扣。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业内认为,这是又一项落实财政部、国税总局对提高房地产交易成本决策的执行细则,这将使五年内新房转手交易成本突破10%(其他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5.5%、个税增值部分20%、契税1.5%)以上,来加大抑制投资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