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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以收财物为目的同性性交易列为卖淫嫖娼

2006-7-26 11:45 重庆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卖淫嫖娼”不再仅限于异性之间。昨天提交审议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修正案草案)》,首次将“同性之间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列为卖淫嫖娼。

  在传统意义上,卖淫嫖娼一般发生在异性之间。因此,原《条例》对此的界定为“男女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但随着社会发展,卖淫嫖娼行为已不局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修订草案将“卖淫嫖娼”行为修改界定为“以收付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这样就将同性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也包括在内。

  草案还添加了对拉客招娼者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娼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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