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落实四项措施 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
今年以来,受通胀预期等因素影响,全国范围内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给广大群众特别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使物价上涨给我市低收入家庭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江门市财政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实到位,着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即《国十六条》)精神,以深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放低保家庭临时生活补贴和强化临时社会救济制度为重要手段,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
一是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为缓解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日常生活的影响,江门市财政在各项财政资金需求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给予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贴。2010年上半年,给予每名低保对象发放50或100元的临时生活补贴,累计放补贴资金455万元。下半年把低保临时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补贴资金累计将达447万元。同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针对物价上涨的情况,先后两次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向市区城乡低保家庭发放液化石油气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250元/户,补贴资金209.5万元,有效帮助低保家庭应对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
二是强化临时社会救助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临时救助制度日趋完善,去年全市共发放临时救助金279.5万元,救济困难群众达9636人次。今年以来,面对物价上涨势头,各市、区财政部门积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临时救助资金80万元,比去年增加20万元,增幅达33.3%;对200多名特困对象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幅度为1000-10000元不等,有效缓解了困难家庭的急难问题。
三是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由市本级财政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对市直低保对象进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对患有特定病种的困难对象进行特别医疗救助,其中对没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每月可按低保标准的14%报销基本医疗救助金。通过医疗救助金资助低保、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同时,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认真执行《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针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加快研究落实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减轻特殊困难家庭生活负担。
四是深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我市不断扩大低保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标准。目前,全市城镇低保标准为260元-31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160元-210元。2010年1-10月,全市累计发放低保资金8503.5万元,共救助城乡低保对象30520户、74517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实现了应保尽保,对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2010年3月开始,我市开始实施新的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将受惠范围扩大到下辖三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城乡,优惠项目包含享受电费补贴,共减免包括医疗费、房租、税费、卫生费、电视收视费等16项收费,进一步减轻了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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