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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201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2011-01-17 10:20 来源: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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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108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市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将于即日起开展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注协上报检查材料。

  一、检查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均应接受检查,2011年批准注册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

  2.注册会计师2010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10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4.注册会计师2010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0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应报送的检查材料

  1.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请按照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4.《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表2);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表3);

  6.《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4)(请按证书编号由小到大顺序排列,注师人数6人以上的事务所须上传电子文档);

  7.《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附表5);

  8.《2010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附表6);

  9.2011年1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打印的本所全体股东《档案机读材料》;

  10.每位注册会计师在2010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最近两个月《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需提供社保局盖章的核定表原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外省市人员来沪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提供交纳综合保险或养老金凭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12.注册会计师缴纳2010年度个人会费的凭证。

  13.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第5款规定,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交上述第2、5、8、10、12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为便于归档保存,以上资料请使用A4纸张。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在检查后发还,检查期间如需要证书复印件的,请预先复印留存。

  五、检查步骤

  1.各事务所应于2011年1月25日前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学习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检查附表。

  2.事务所审查注册会计师个人提交的《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后,由主任会计师签署意见,同时,根据本所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事务所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检查材料一并报送市注协。

  3.市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特别是被举报有兼职挂靠行为的事务所和有关当事人。

  4.市注协审查完毕,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检查通过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检查专用章。

  5.在本市主要报刊及市注协网站上公布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同时将检查结果以文件形下发至各事务所。

  六、工作要求

  1.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市注协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2.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3.截至当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当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予以公开谴责。

  4.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市注协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1)已与原事务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6.直接向市注协申报检查的注册会计师,经审核通过检查后,列入协会代管人员名单进行公告。上述人员须办理完转所手续方可执业,协会代管期限为12个月。

  7.未通过检查、暂缓通过检查及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自第一批通过检查名单公告发布后,不得再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应当暂停执业。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须待通过检查的公告发布后才能继续执业。

  8.市注协将对未通过检查和不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注册会计师专用章。上述人员如为股东的,事务所应当为其办妥退股手续、进行工商备案登记,并将工商备案结果报送市注和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2:《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附表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附表5:《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附表6:《2010年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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