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大力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近年来,湖南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政策,大力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要做法是:
1、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根据“十二五”期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2011年我省计划完成44.72万套建设任务,总投资约400亿元。资金来源构成是:中央补助约84亿元,省财政补助16亿元,可提取的土地出让收益26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4亿元,县市财政预算安排18亿元,住户自筹89亿元,贷款、市场运作等途径解决160多亿元。目前各级财政已安排116.94亿元,其中中央资金84.02亿元,比上年增长66.97%;省级安排配套资金15.59亿元,比上年增长188.7%,超过前三年投入总和;市县17.33亿元。
2、加强资金分配管理。通过健全制度、科学测算、规范分配,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分配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一是注重分配的公平性。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按市州县财政困难程度、保障性住房任务数等客观因素,公式法计算分配资金。二是注重管理的规范性。为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制度规范,我们及时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依法依规依程序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三是注重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对挤占、截留和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不按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收费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二是减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涉及的相关税收,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三是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允许各市县在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四是督促市县加大财政预算安排的到位率,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和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债券资金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五是省设立表彰奖励专项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先进市县予以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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