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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币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8)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仅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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