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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21日宣布,已于日前发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在引导境内机构合理、有序利用外资,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以进一步规范外债管理。
《通知》规定,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及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及以上的延期付款须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和额度控制。
《通知》规范了外资比例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明确了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须纳入外债管理。
《通知》调整了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规定,并要求银行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将超过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进口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管理,具体落实了中国有关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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