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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规定,委托人可以在拍卖前撤回拍卖委托,但麻烦出在拍卖行与竞买人之间,拍卖行与竞买人并非在拍卖前一瞬才签订合约,而是在公告后至拍卖前的七天内签订。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后,双方的竞拍和约即开始生效。此后若拍卖行停止拍卖规定的拍品,竞买人有权诉拍卖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竞买人交纳保证金之日至拍卖期间,拍卖程序就隐藏着一个时间交叠的问题,一旦委托人撤回委托,在这段时间里各方产生的费用该由谁付?
实例一:法院委托某拍卖行拍卖某小区房产,拍卖保留价3000万元,拍卖行预收意向竞买人保证金300万元,公告登出日至拍卖会当天上午,拍卖行共收到了7家交付的保证金共计2100万元。但在开拍前半个小时法院撤回委托。
实例二:某拍卖行拍卖一地块,一家公司立即将3000万元款项打到该拍卖行,另一家公司也调动了3000万元资金欲参加竞拍,两家公司均志在必得。而拍卖行在拍卖准备工作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
据《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书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此条款在规定可以撤回标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费用的支付问题。
追根溯源,拍卖费用及违约金的产生皆源于债务人,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在财产被扣押后,立即还清了债务,索回了扣押品,于是,法院立即向拍卖行撤回拍卖委手,所以,现实中拍卖行的撤单,来源法院的占较大比例。
据介绍,拍卖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连带竞买人因准备参与拍卖而产生的资金调动等费用,当拍卖撤销时,此项费用不应由竞买人承担,应列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一并承担,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拍卖行赔偿,拍卖行向竞买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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