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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记者从商务部获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4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这是中国继新闻纸反倾销期终复审以来的第二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聚酯薄膜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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