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税法(一) |
140 |
84 |
|
税法(二) |
140 |
84 |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 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 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
报考科目数量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历年合格人数 |
|
五科 |
|
|
|
|
二科 |
|
|
|
|
合计 |
|
|
|
注:表中“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 责人: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