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
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免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基于此规定,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因此,对投资双方而言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及扣缴问题。即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案例:
某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公司以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在国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分析:
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免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