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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2006-12-2  【 】【打印

  近来,不少职场新人陆续进入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阶段。在各地签约高峰来临之际,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劳动者发出提醒: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单位和求职者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争议时有发生。供职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时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他按协议约定工作已满3个月,但单位根本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职,但研究所以“就业协议中有约定”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方能走人,否则将扣留档案不予放行。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小宋已经拥有劳动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继续凭借就业协议中的条款加以阻挠。

  有关专家形象地比喻说,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劳动者:“在就业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就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种误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求职者应注意及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社会保险费等权益受到侵害;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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