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民居是四川成都市的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日前,几名购房户向本报记者反映,在购买天府民居经济适用房时,遭遇“霸王条款”。经济适用房作为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具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其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记者随后展开了调查。
「消费者投诉」
开发商不愿签合同了
曾先生是成都7万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消费者之一,今年9月10日,他到成都人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天府民居售楼处认购了一套面积为115.21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该房外有一处约58平方米的平台。他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到其指定的银行缴纳了19万余元首付款,向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了1.26万元的超出准购面积部分的房款差价。
随后,曾先生找到开发商欲签购房合同,在大致浏览了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后,他发现其中有不少不合理的条款,其中规定,商业裙房屋面(即平台)使用权售价为3.5万元。曾先生犹豫了。开发商表示,合同补充协议不能改,得先交3.5万元的平台费再签合同。之后,曾先生咨询相关部门得知,开发商无权出售平台。
9月23日是开发商规定的签约最后时间,曾先生做出妥协,交了3.5万元平台费。意外的是,开发商不愿签合同了。曾先生说,开发商让他放弃已认购的这套房,其他房屋任其选择。而曾先生的想法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自己丧失了选购其他位置较佳的房屋机会,何况签订的认购书已具法律效力,他现在只买已认购的这套房。曾先生说,双方至今没有签合同,3.5万元平台费还在开发商手中。
「有关部门说法」
这份补充协议不合理
曾先生向成都市房管局监察大队举报了开发商卖平台的事,成都市房管局对这份补充协议持啥态度?10月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该局副局长蔡冀川。他明确表示:“应该说这份补充协议是不合理的,按政策,平台不能卖。不合理的地方,政府部门该管的肯定要管。”
天府民居的房价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由成都市房管局和成都市物价局制定。10月10日上午,记者找到具体负责处理经济适用房相关问题的成都市住房委员会,该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赵建军未向记者提供天府民居房价组成的详细情况。对补充协议中“物管及社区用房均未摊入公摊”一说,赵认为开发商必须按国家规定先给业主留够物管及社区用房。至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是否合法合理,赵称这属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由双方协商,政府部门无权管。
「开发商说法」
类似条款家家有
10月12日上午,4名天府民居的购房户也因合同问题找到记者。记者看到,他们已签的补充协议除第8条关于平台买卖的部分内容不尽相同外,其余内容与曾先生手中的空白补充协议均一致。“签协议时没想到有如此多问题,我们现在可怎么办?”4人对此忧心忡忡。
10月14日下午,记者与天府民居销售部的王经理取得联系,他称,该楼盘共1200多套经济适用房,至今售出300多套。就曾先生等购房者反映的“霸王条款”一事,他说,成都大部分的开发商都有类似条款,并非独他一家,因此,曾先生在该楼盘可以另选一套房屋,但要修改协议并购买已认购的这套房屋难办。“如所有业主都因要修改合同而迟迟不交房款,我们的资金利息谁来承担?”王经理说。
“将物管及社区用房未计入房价、所有权归开发商写进协议,是为避免业主误以为我们把位置好的房子留起来了,我们是为了向业主明示这一点以免今后发生纠纷。”王经理认为并无不妥。同时,王经理称,公司已意识到补充协议中有条款如第2条第4款不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住户只有一套房屋的,即便住户违约,开发商和银行都不能自由处置其房屋,因此我们已将这条改为收5%的违约金”。至于其第8条第5款,王经理坦言是专门针对曾先生而增加的,待正式签约时,这些内容可以探讨、修改。
截至记者发稿时,成都市房管局未对记者提出的是否会监督开发商修改补充协议的问题做出回答。目前,已有多名已签补充协议的业主表示将找开发商修改协议。
律师点评
10条协议多数有问题
拿着开发商提供的一份空白补充协议,曾先生咨询了不少律师。该补充协议共10条25款,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分析后认为,除其第1条外,其他9条均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
●补充协议的总则和第6条中称,天府民居的物管及社区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成本均未入房价,因此,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
律师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且已进入房价,这一内容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补充协议第2条第4款称,消费者逾期15日未向开发商提供办按揭相关资料的,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自由处置该套经济适用房,且消费者已支付的房款一律不退。
律师点评:这一款无限扩大消费者的违约责任,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应属无效条款。
●补充协议第8条中要求,其他业主放弃对屋面(平台)的使用权,继而将屋面(平台)的使用权以3.5万元的价格出售。其第5款约定,一旦开发商私售屋面(平台)使用权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开发商就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消费者退房。
律师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房屋屋面(平台)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私自出售。上述条款表明开发商是在知法犯法,明知屋面(平台)不能出售而出售,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此款为无效条款,业主可根据《合同法》第56条、第58条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