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10月1日,齐力在某商场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当日开箱后,就把包装箱送给了收废品的人。第二天看电视时,发现该电视机的图像没有色彩,多次修理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属于内部质量缺陷。齐力即找商场要求退货,但被商家以外包装损坏为由予以拒绝。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标的不合格的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1第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另外,《消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也就是说,售出的商品可否退货取决于该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而不是看是否损坏外包装来决定。购买彩色电视机,使用时只有图像而无色彩,说明其质量确实不合格。因此,齐力确实有理由要求退货,商家对此无权拒绝。当然,退货时商家也有权要求一并退还外包装箱。既然外包装箱已不存在,齐力应合理承担外包装箱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