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7日晚上8时,萍乡市莲花县下坊乡村民朱某一家看电视正兴时,突然电压升到380伏,室内且闻到一股焦味,便立即关闭电视机,拔下电源插头,经检查发现彩色电视机被烧坏,翌日上午,朱某到供电所反映情况,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该所工作人员说:“这不是人为因素,我们不能赔”。在这无果的情况下,朱某于2002年6月1日向莲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县消协予以受理。
县消协受理后,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证实朱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烧坏家电是由于供电所变压嚣输出的电压不稳所致,有当日供电所值班记录可查。依据《消协》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县消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供电所负责将消费者朱某烧坏的彩色电视机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