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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不明原因爆炸人员受伤

2007-3-12  【 】【打印

  [案例]2003年5月30日晚8时,消费者任强在家看电视连续剧时电视机发生爆炸,造成任强全身十余处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误工费及其他损失2000多元,经查,该电视机是在2001年10月从某大型商场购买,价格2800元。该电视机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俱全。事故发生后,任强多次找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认为: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几年来商场销售数万台,从未发生过事故,爆炸原因是用户操作不当所致,不是产品质量原因。经验查,该电视机爆炸是因高压包线短路而引起,由于电视机损坏严重,因此,无法真正确定爆炸原因,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双方争论不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消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任强的受伤是由于电视机爆炸而导致的,在商品检验过程中,又无法断定到底是商家的责任,还是用户使用过程中的责任,而商场也无法举证是任强使用的过错,也无法指明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所提供产品有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产品质量纠纷是采取严格责任制度,所谓严格责任制度是指只要生产者、销售者无法证明该产品是因用户使用不当所导致,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承担其责任。对产品质量采取严格责任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置的,这是因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知识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如果举证责任平等,则消费者总处于弱者,而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商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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