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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缩水”咋维权?

2007-3-12 13:45  【 】【打印】【我要纠错

  本报济南讯 3月8日,济南市槐荫区读者张大爷向记者反映说,去年他向某婚介所交纳了50元中介费,委托该所给介绍个老伴,可只“见了一次面”就没有了回音。张大爷心里犯嘀咕:中介机构有没有尽责该如何确定?中介服务“缩水”咋维权?

  张大爷说,为了晚年生活有个照应,60多岁的他去年到某婚介所交纳了50元的“会员费”,委托该所给介绍个老伴。婚介所负责人承诺说,他们有很多女会员的资料,交纳了“会员费”后,婚介所将长期给他提供婚介服务,直到成功为止。交费后不久,婚介所安排他见过一位女士,张大爷觉得条件差距很大不合适。此后,婚介所再也没有和他联系。张大爷去婚介所询问,其负责人解释说,张大爷年龄大、收入低,确实没有合适的。张大爷感到自己被欺骗了,他觉得按照常理婚介所能给自己介绍适合的女士,现在婚介所以没有合适的为由不再提供服务,完全是推脱。

  山东师范大学的大四学生小崔为了找兼职工作,在寒假中曾经分别向两个职业介绍中心交纳了30元“会员费”,可是如今开学了,也没有享受到职介中心的任何服务。

  针对上述现象,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琥认为,诸如此类婚介、职介、介等中介机构,顾客交纳了服务费,就与其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介机构有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像张大爷遇到的情况,婚介所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如3个月向张大爷报告一次服务信息,有合适的女士及时向张大爷推荐。但中介机构怎样才算尽到了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信息中介服务是否尽责也的确不好进行硬性规定。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中介机构就大打“擦边球”,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服务大大“缩水”,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市民需要中介服务时要学会依法维权。”张琥说,在到中介机构要求提供服务时,应该签订服务合同,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中介费的支付条件等。如果中介机构在收取了费用后无法兑现承诺,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费用。如果发现中介机构以中介为名诈骗钱财,或者通过婚托等形式欺骗顾客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涉及数额较大如在数千元以上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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