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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纠纷成维权难点

2007-3-12 13:27  【 】【打印】【我要纠错

  福建省地产行业3.15年度报告:商品房消费纠纷成维权难点

  由于房地产市场各类购买需求居高不下,从2006年至今,福建省的房价仍保持高位前行状态,房屋购销中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屡受争议,二手房交易纠纷持续增加。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联合验房、集体诉讼事件较往年有所增加。

  ●不规范现象明显

  购房者屡受误导

  以福建省省会城市福州市的楼市为例,去年表现较为明显的是炒作市行政中心新址,以此抬升某些楼盘房价。2006年4月,市场上传来消息,称福州市行政中心将迁至福州东区,导致东区房价一夜暴涨。消息传播前,福州东区一家知名楼盘推出的首期商品房每平方米定价4000多元,消息传播后,该楼盘推出的二期商品房每平方米则达到7000元。随后,福州市政府房管部门不得不在一段时间内禁止该地段房产交易。同年12月,有人称福州市行政中心将迁到城门。此后,福州市政府出面辟谣。

  今年1月,又有一则传言让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动荡起来。传言称,“1月19日后,外地人在福州市区购买商品房,将不再随房迁入户口。”一时间,福州市辖区县、乡购房者抢购商品房,并办理入户手续。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虚假消息可能是别有用心之人发布,借此进行炒作以哄抬房价。

  ●不平等条款较多

  消费者权益受损

  2006年来,福建省有关房屋买卖和房产中介活动中的消费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开发商和房产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交易合同中单方面加入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他们或者不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或者利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部分附加不平等的条款,或者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不平等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破坏了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交房通知由出卖人根据合同地址以挂号信形式发出,并在出卖人销售部张贴公告,公告之日起3日后视为送达;买受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在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面前,消费者难以与经营者进行公平的交易。这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有的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以合同的形式使其“合法化”,迫使消费者就范。在发生纠纷后,由于维权成本较高,多数消费者选择放弃。为此,2006年,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结合商品房投诉,整理出房地产行业8条违犯法律法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点评,并予以公布。

  ●商品房投诉升温

  中介投诉量增加

  据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统计,2006年,福建省各级消委会组织共接到房产建材类投诉1700多起,其中商品房投诉377件。相关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定金、质量、安全、价格、计量、广告、营销合同纠纷等,其中营销合同纠纷投诉高达90起。典型投诉事件包括,运盛美之国花园别墅楼书误导消费者,小河成小沟导致业主拒收;福州公园道一号一个小区煤气初装费有3种收费标准,开发商因多收业主的煤气初装费引发团体投诉事件等。另外,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房产中介机构服务时常出现不规范现象,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迅速增长,房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经营有待提高。

  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引发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缺乏诚信或信息不透明、不对等。如开发商在约定定金时未向消费者解释其含义或是淡化其含义,造成消费者对其定义不明确产生误解;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没有看到主合同条款,缺少足够的知情权,导致事后无法接受合同条款的内容,无法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

  ●维权难度较大

  期待加强监管

  目前,消费者在购房过程遇到纠纷,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成本较高。相关消费投诉难以解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佳美小区的业主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的墙体、地面等多处发生不同程度开裂。业主们担心房屋质量安全,欲同开发商交涉,但开发商避而不见。业主们向有关部门投诉后未得到解决;2006年12月13日,福州大景城的业主因延期交房及交房收费等问题与开发商交涉,结果在交涉现场几名业主与保安发生冲突,两位业主被打得头破血流,数名业主受轻伤。

  采访中,有消费者告诉记者,希望有关部门能积极介入房产消费投诉,帮助解决纠纷问题。除此之外,还应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重点解决销售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问题。加强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及时、如实公布销售状况。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减少商品房销售纠纷。落实实名制购房、禁止期房转让的规定,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网上即时登记备案系统,防范和制止各种变相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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