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的周洁(化名)没有想到,洽谈好的一份工作却因为用人单位要求她三年内不能要孩子而被迫搁浅。
可以说,要求女性在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是时下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时附带的“特殊”条件,有些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抚养子女需离岗,影响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工作单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虽未对此作硬性的规定,但一旦怀孕的女性由于生育而离岗,她的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这使得大部分女性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孕育观念已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许多女性为成就事业,本身就已实行了晚婚晚育,作出了较大的牺牲。若再被强制推迟孕育,无疑是让女性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荷上岗,这是对女性身心健康的漠视,也无助于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投入工作。何况,女性生育年龄越大,生育风险就越大,这是已经科学证明的事实。因而,漠视女性的正常婚育,就是漠视人类自身的发展,是釜底抽薪之举。
以女性孕育为噱头,拒女性于用工之外,从表面看这只是用工单位的一种择人举措,愿意与否,由双方协议决定,用工单位并没有强求。而事实上,这种协议明显带有强权色彩,透露出了一种歧视、偏见和冷酷,属典型的单方霸王式条约。主动权、制约权全由用工单位掌握,女性择业往往陷于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之中,显失公平、合理,缺失人性关怀。
尽管企业用工拥有自主裁量权,需要什么样的人,选择什么专业的人才,企业可以自己说了算。但这种自主权应以合符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尊重人格为前提。倘若用工单位以女性孕育为由,对女性求职附加单方霸王条款,不但违反了《劳动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是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侵害。
用工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并无不妥,但同时也应追求社会效益,扩展企业品质。因而,要求女性3年不孕的用工条款,有悖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义,也有损企业自身形象,实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