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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差异

2006-11-5  【 】【打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0.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0.3%.(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

  内资限额扣除标准:

全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 限额比例 速算增加数
1500万元以下
(含1500万元)
5‰ 0
超过1500万 3‰ 3万元

  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本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本级扣除比例+本级速算增加数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依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中的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为依据。

  外资限额扣除标准: 

计提标准 限额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工业、商业、种养植业等经营货物的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从事劳务的企业
 
 注意: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提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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