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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次性补偿金税收优惠

2006-5-14 16:20  【 】【打印】【我要纠错

  [优惠人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个人

  [取得所得]: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税收优惠]: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取得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以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代扣代缴]: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费用扣除]: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再次任职]: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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