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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薪金所得、个体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人费用扣除标准提高

2006-10-20  【 】【打印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附加减除费用,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合计减除4800元)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免征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按月减除16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财税[2006]44号)

  其他税目费用扣除标准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未作变化: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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