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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如何计税?

2006-9-2  【 】【打印

  问: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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