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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差异

2006-11-5  【 】【打印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8月下发国税发[2001]89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5]21号文,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2006年07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6]107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内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则没有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同样也没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内资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正规的广告费,另一部分是业务宣传费。这两部分财务上均由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开支,自2000年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限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项目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广告费用
  
(1)2% 限额扣除 除列举的特殊行业
  
(2)8% 限额扣除
对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目前是9个)的企业
(3)25% 限额扣除——新变化 2005年1月1日起,仅对制药行业(注:2001年~2004年制药行业广告费扣除限额比率为8%)
  
(4)全额扣除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的
(5)不得扣除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业务
宣传费
不超过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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