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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承受方(购买方)如何缴纳契税

2006-8-6  【 】【打印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纳税事项】:承受(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税局核定】: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税率】: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缴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缴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或免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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