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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不再还原是否对纳税人有利实例解析

2007-1-10  【 】【打印

  举例:假定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资收益两笔60.8、49,分别已按24%、30%缴纳所得税。

  以前年度亏损40万元,假定当年盈利,不考虑其他事项。

  解析:根据申报表,先把相应的各项填写到表里,然后进行比较。

  申报表第2行:10+60.8+49

  申报表第17行:40

  申报表第18行:10

  申报表第19行:27.57

  根据规定,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应补税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此时10+60.8+49-40-10=69.8<(60.8+49),要按照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计算已纳税额,即49/(1-30%)×30%+(69.8-49)/(1-24%)×24%=27.57万元,此时比税率从低到高计算的要多,税率从低到高税额为60.8/(1-24%)×24%+9/(1-30%)×30%=23.06万元,从而还原为税前的较高。

  请您注意的是,该行是相当于还原为税前,并不是说弥补亏损先用税率低的弥补。

  申报表第22行:69.8+27.57=97.37

  申报表第23行:33%

  申报表第24行:97.37×33%=32.13

  申报表第25行:27.57

  根据规定,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申报表第30行:32.13-27.57=4.56

  这样比税率从低到高纳税要少,假设第19行按税率从低到高计算,

  申报表第19行:23.06(60.8/(1-24%)×24%+9/(1-30%)×30%)

  申报表第22行:69.8+23.06=92.86

  申报表第23行:33%

  申报表第24行:92.86×33%=30.64

  申报表第25行:23.06

  申报表第30行:30.64-23.06=7.58,显然是高于4.56的,说明申报表的做法还是对纳税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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