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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折扣的增值税处理

2003-4-11  【 】【打印
  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积压了一批换季服装,为了尽快销出这批服装,减少损失,准备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的折扣销售方法,请问对折扣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税法对销售折扣的规定是: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行折扣的情况。该公司采取的是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这种方式所折扣的服装更符合税法规定的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论该公司的这批服装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是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公司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的折扣销售方法销售的换季服装,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减除折扣赠送买方服装的价款金额。

  也就是说,折扣的服装部分,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完全可以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例如某客户购买十件,应给一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十一份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一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折扣的部分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在计税时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税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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