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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就业有优惠

来源: 编辑: 2006/12/27 14:06:02 字体:

  :近日,一位军嫂打电话到南京市12366询问随军家属在就业、创业方面国家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中就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对“从事个体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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