赀税
中国古代的一种财产税。始于汉武帝的算缗,至南北朝普遍推行。刘宋元嘉年间,政府曾向富有民户和僧尼借钱,答应事息即还。但实际上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征收。南朝梁天监元年(公元502年),改为按人丁征收赀税。为征收此税,还设立了登记民户土地、房屋、园木等财产的赀簿。此税之行,使民户不敢垦田植树,栋焚梁露,严重损害了社会再生产的成本。
公粮
亦称救国公粮。农业税的别称。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对农业生产者征收的一种粮食税。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征收农业税。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按照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农业品收获数,以全家人口平均计算,确定每人每年征收的最低数及适用的累进税率。农产品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在4石以上缴纳公粮,分12级,最低为每4石征1%,最高为每15石征16.5%.富农则从2石起征1%.农业税在农产品收获后1至2月开始征收。凡红军家属、雇农及分得田地的工人免税。农民收人已达起征点,但仍不能维持其一家生活的,以及因改良种子、改良耕种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可以减税或免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自匪摧残的区域,按灾情轻重确定减税或免税。由于革命根据地农业生产受多种因素影响,发展不平衡,农业税在最初征收时,统一税率只是原则规定,各省可按照当地情况制定适当的农业税制度。1933年9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单独的《农业税暂行税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公粮是各革命根据地财政收人的最重要的来源。
和籴
中国北魏以后历代政府向农民强制征购粮食的手段。“和籴”本来的意义是政府和农民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政府于时价之外加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北魏孝明帝时,“收内郡兵资与农和籴,积为边备”。唐贞观开元之后(627年),为解决西北边境驻兵的军需储备,采取和籴之法,补充军粮。安史之乱后,“和籴”变成强征。宪宗时白居易上疏说:“配户督限,蹙迫鞭挞,甚于税赋,何名和籴”(《白居易集》)。这说明和籴实质是强加人民的沉重负担。宋时有“对籴”、“结籴”、“括籴”等名目,都比法定税赋更为苛扰。
按粮津贴
清代后期的田赋附加税名。始于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因太平天国革命发展迅速,东南产粮区迅速脱离了清朝的控制。清王朝为了保证国家对军政用粮的需要,加重了对其他省区的田赋征收。咸丰四年,四川省首先在田赋正税之外,每两加征津贴一两,各省附后仿行,按粮津贴遂为国家常赋。漕粮
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漕运京师或其他地点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是一种实物赋税。漕粮属于田赋的一种,先征储于各州府或省的仓库,再转送京师。明清时期,漕粮的征收地区多在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南、湖北地区,数额因京师驻军的多寡而有所变动。明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定漕粮年征收量为400万石,以后遂成定制,至清未变。漕粮的征收,分正兑、改兑、改征、白粮等几种,另有种种附加,如鼠雀耗等。漕粮征收过程中,官吏多从中浮收勒折,中饱私囊。清末漕运改由海路,官运漕粮渐少,漕粮遂改征银两。
钱粮
唐以后田赋所征银钱和粮食的合称。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将原来的户税、地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季征收;同时改变原来的只征粮谷的纳税手段,而实行“以钱谷计税,临时计征杂物”的办法。当时两税的收人即钱物参半。自此以后,宋元明各代田赋或折银钱,或征米粮,因而合称钱粮。清朝摊丁入地以后,丁银并入田赋一同征收,称地丁或地丁钱粮。
盐余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在扣除应摊还外债、内债本息、拨付各省协款(或截留)以及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盐税担保外债,始于公元1895年瑞记借款。其后,英、德续借款(1898年)、庚子赔款借款(1901年)、英法借款(又名兴办实业借款1908年)、湖广铁路借款(1911年)、克利浦斯借款(1912年)等,均以盐税作为部分担保。但是,盐税的征收和债款的偿付仍属中国政府权限。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与英、德、法、日、俄5个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集团订立善后大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并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地设立稽核所进行监督。总所由盐务署署长兼总办,洋人丁思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权操于洋人手中,直接控制了中国的盐税征收与管理,所收盐税一律存入五国银行。从此,盐税必须在清偿各项债款及盐务经费后的余额,方能交给中国财政部。而且,这种款项必须经过洋人会办签字后方能提用。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
盐铁专卖
亦称“盐铁官营”。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打击富商大贾,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对盐和铁的垄断经营政策。起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秦商鞅变法,控制山泽之利,也实行盐铁专卖。当时的山海之产主要是盐、铁,官府垄断经营,寓税于价,使人民避免不了征税,又感觉不到征税。汉初开放民营,使经营盐铁的商人富比王侯,汉武帝迫于财政压力和对商人“不住公家之急”的反感,在桑弘羊的主持下“笼盐铁”,将盐铁的经营收归官府,实行专卖。在产盐和产铁的地方,分设盐官和铁官进行管理。盐专卖采取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盐民生产,官府定价收购,并由官府运输和销售。铁专卖采取官府统管铁矿采掘、钢铁冶炼、铁器铸造和销售等一切环节。东汉时取消盐铁专卖,实行征税制。三国、两晋注重专买,南北朝时征税制复起。隋至唐前期,取消盐的专税,和其他商品一样收市税。唐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盐专卖又开始实行。此后历朝历代,都加强了盐专卖,对铁则实行征税制,不再与盐同例看待。盐铁专卖使封建国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特别是盐,一直是历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食封制
亦称。食邑制“。中国古代君主封赐给宗室,外戚和功臣封邑的制度,盛行于周朝。受封者称封君,在封邑内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享受这种特权者谓之”食封“。分封以宗法制度为根据,封邑大小按封爵等级而定,卿、大夫在封邑内享有统治权利并对诸侯承担义务,并可世袭。封邑内的劳动者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对封君无隶属关系。封君必须奉行国家统一法令,不得拥有私兵,不得滥施刑罚,擅发摇役。国家将封邑内应征民户的赋税转让一部分给封君,作为俸禄。战国时期,封君互相兼并,世袭制逐渐废驰。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封君在其封邑内渐无统治权利。唐初,受封的贵族勋臣称封家,封邑内受剥削的民户称封户,封户只对封家提供赋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人。唐玄宗时,将食封制改为政府向封户征收租调,封家至政府领取所得,禁止封家直接苛索封户,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 ,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
筵席税
筵席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具体征税办法和实施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具体包括: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办筵席的行为。
棉捐
旧中国对经营棉花行商征收的一种捐税。1947年3月,西安市政府制定《西安市棉捐征收规则》,规定凡在本市区内所有棉商须缴纳棉捐。不足100市斤者免征;满100市斤不足200市斤者,征6000元;满200市斤不足300市斤者,征1万元;满300市斤者,征1.5万元。当时山东等地也有征收此捐的,有的地方按棉价征收。
酒税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酒的生产、销售征收的税。中国酿酒历史至今已有四五千年,因酿酒耗费粮食,在农业产量不高的古代,酒的生产受到限制。西汉武帝时,行“榷酒酤”,由国家经营。昭帝时改专卖为征税。以后各代实行征税制,也有朝代禁酒。隋开皇三年至唐肃宗时期(公元583~761年),一百多年无酒税;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以财政匾乏,诏令全国卖酒户按月缴纳酒税;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对地方设店卖酒者,斗酒纳税150钱,税率达50%;宋代在三京之地行麯起专卖在城市实行官酿官卖,在县镇乡间对民户自酿自用者官府征税,酒课之外又征附加,制度弊坏。元代征税与专卖不定。明初禁酒,后开酒禁,税入留给地方备用。清初除边境及高寒地区外实行禁酒,后改征酒税。北洋政府对酒征税,但各省办法各异,税率也不统一,一般从量计征。国民政府时将烟酒列为公卖,划定地区,招商包征,形成垄断。1933年以后,将洋酒纳入统税,土酒改办定额酒。但不管怎样改变,酒税收入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均不占重要位置。
烟酒公卖
旧中国对烟酒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各省设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凡贩卖或运制私烟、私酒者,没收烟酒并加倍处罚,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业。公卖栈除管理烟酒销售外并代征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实施以后,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包额,名日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国民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卖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不仅酒税与烟酒专卖并征,且烟酒附捐亦多。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叶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一律取消。
烟酒牌照税
对经营烟酒者征收的一种税。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施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凡贩卖烟草或酒类者,均须领特种牌照,按年纳税,方准营业。纳税标准:批发性营业,年纳税额40元;零售性营业,分成三等,年纳税额分别为16元、8元4元,每年分两期缴纳。批发兼零售,均应分别领取牌照,各依定额纳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华北、晋绥、山东等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有征收,各地征收办法和税率不统一。
茶税
中国历代政府对茶叶征收的一种产销税。茶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当时为筹措军费,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对茶课征1/10,作为平常本钱。贞元九年(公元793年)张滂立税茶法,税率也定为1/10.以后各代对茶或征税或实行专卖,成为国家财政重要收来源。
榷茶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茶叶实行征税。管制。专卖的措施。唐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征茶税,不久停止。大和九年(公元835年)令茶户将茶树移植官场,茶叶产销全由政府垄断。宋朝初期规定官给园户本钱,茶叶交官专卖。天圣时停止官给本钱,任商人与园户自行交易,由商人向官输息钱。嘉祐时改向园主收租,向商人征税。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茶引法”,商人缴纳茶价和税款领“引”,凭“引”卖茶,运销数量、地点都有限制,是政府统治下商人专利的办法。元朝沿用引法,后曾行摊派茶税的俵配法。明清两代都实行引法。仅储备部分官茶易马。
房税
亦称房捐、房铺捐。对房屋征收的一种税。中国最早对房屋征税始于周代的“廛布之征”,唐代称间架税,此后时兴时废。1898年,清户部开办房捐,所征款项专用创办警察经费。1915年,北洋政府改征房税,列为地方税,税率大体沿袭清制。1941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统一了各地的征收方法。凡市县城镇居民聚居在500户以上者均征收房捐。捐率按全年计算,租房最高不得超过租价的5%泊用房不得超过房屋现值的5‰。房捐由房屋所有人或典权人负担,少数地区由房主和租房分别承担一半。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
中国古代汉朝封建政府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亦称算商车。1算为120钱。西汉时期,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汉武帝于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车”,但具体税率不详。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西汉政府颁布算缗令,对车船税的征收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具有“三老”、“骑士”等贵族身份的平民有轺车(一种轻便车)的,一辆轺车征收1算,商人有轺车者,每辆征收2算。凡有船身长5丈以上的,不论是否商人,每条船征收1算。车船税的征收随着算缗令的废止而停止。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车船使用税的特点:1、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2、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3、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