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头税
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
丁赋
亦称“丁税”、“丁钱”、“丁银”或“身丁钱”。中国历代政府按丁口计征的税种。征税对象是男丁,其性质是以钱代役。如汉代的“更赋”、唐时的“庸钱”。各代多有丁赋之征,其差别在于对成丁年龄的规定不同,税率不同。成丁年龄,汉时为23岁至56岁;晋时则规定16岁以上至60岁为成丁,13岁至15岁、61岁至的岁者为次丁;隋初以18岁为成丁之年;唐初则21岁为成丁。丁赋到明时,一条鞭法改革中被并人田赋一同折银征收,但丁银与田赋分为两个税目。清摊丁入地法则将丁银正式并入田赋,按四亩征收。
黄册
又称“赋役黄册”。明朝为征调赋役而编制的户籍册。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诏令实行里甲之制。以110户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轮流担任里长;余下的100户分为10甲,甲有甲首,每甲10人;对鳏寡孤独不能眼役者,附于1甲之后,叫“畸零”,里长、甲首负责一里一甲的事务,10年一轮换。在里甲制度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以里为单位,每里编一册。在册首页绘制户口、赋役总数图表,每10年官吏更定籍册,一式4份、一份交户部,一份交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因上交户部的一份面为黄色,故称赋役黄册。清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后,黄册不再编造。
徭役
中国古代统治者强迫人民承担的无偿劳动。在商品货物关系不发达、人身依附关系严重的古代,统治者强迫其他劳动者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分为力役、军役和杂役。中国徭役制度起源早、存在时间长。《礼记。王制》中已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一书更记载:“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秦汉以至明清,徭役名目繁多,法令苛严。清代官府各项劳作,各曰出资雇募,实则仍为力役。国民党政府时期,仍常常拉夫服役。
均徭
明代三大徭役之一。因按户等人丁编排,均输徭役,故称“均徭”。明初,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杂役。杂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由里按户等派遣。后因里长徇私作弊,徭役负担不均。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按佥金事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将经常性差役从杂役中划出,成为一种徭役制度,明弘治时在全国推行。凡省、府、州、县衙门的杂色差役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弘治、正德年间,除亲自服役者外,一部分均徭折成银两缴纳,前者叫力差,后者叫银差。后来,也有力差折银者。明代中期,因朝政腐败,官吏里胥因缘为奸,均摇遭到破坏。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行一条鞭法,均徭并入田赋征收。
塘丁税
中国南齐时政府向沿海、沿江、沿湖地区人民课征的杂税。南齐立国之初,会稽郡沿海、湖一带人民自行摊派工料兴修塘埭,以防水患。永明二年(公元484年),官府将这项摊派按丁折钱征收,民间公益费用变成税收。但官府并不兴修水利,造成塘路崩塌,湖水泄漏。塘丁税成为人民的额外负担。
户税
中国古代按民户资产状况,分到户等征收的一种税。唐初,“武德六年(公元624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贞观九年(公元636年),又把三等户中每等更分为上中下,成为九等,据等纳资产税。椐《唐会要》记载,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每年户税,上上户4000文,下下户500文。王公百官按官品位同样课征: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户税有时称为“户税钱”或“税钱”。“两税法”实行后,户税不再征收。
户赋
中国古代按户计征的一种税。始于战国时的齐国。据《管子。山主数篇》记载,齐国按主户征收户籍税,叫做“邦布”。“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即每户每年向国家交税10钱。秦自商鞅变法后推行按户征税,又叫“户赋”。《秦律》有“匿户……弗令出户赋之谓也”。到汉代户赋只向封邑内的民户征收。《史记。货殖列传》载,“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这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征税对象包括农民和工商业者,其收入交给封君。
花捐
旧中国对娼妓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历史上最早征收此捐税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以后各朝代多有沿续,但名称各异。“花捐”一词则是民国时期较为流行的泛称,其他还有妓捐、乐户捐、妓女营业捐、妓女营业牌照捐等名称。从征收对象分,妓捐征于妓女;乐户捐则向妓院老板征收。1913年,北洋政府制定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乐户捐列入地方税。当时各大城市都有征收。1928年,国民政府实行禁娼,但各地所收捐税并未明令废止,照征不误,作为地方财政来源之一。
摊丁入地
清代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或“地了合一”。即将了银摊入田赋中一并征收。是清雍正年间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历代封建王朝地、户、丁分别征税,手续繁杂,赋役苛重。唐行两税法,将丁役银并入地、户两税中。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合并征银。但当时并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挠,不久差役复起,至清初相继沿用,地方各种差役杂派有增无减,各级官吏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赋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税、逃亡、隐匿地丁,以致了额无定,丁银难征,中央财政收入日益减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的报了数,固定税额,为以后征了银的标准,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口减少时,以新增人丁抵补,税额不变。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了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摊了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了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了钱粮。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人田亩,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了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摇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人、户、丁征税归人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
佃客
在地主制经济下,佃入土地进行耕作的农民。佃客向地主缴纳田租,还为其服劳役。战国时已出现佃种他人土地的农民,但尚无佃客之名。汉代始有佃客之名。佃客与地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是逐渐松弛的,不过其间也有反复。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佃客人数逐步增加。北宋时,约占总户数的一半左右。到近代,更占到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实际生活中,二者的不同等无处不在。地主从佃客身上榨取的不仅是剩余产品,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必要产品。
口赋
中国古代汉朝政府向14岁以下儿童征收的一种人头税,亦称口算、口钱、口赋钱。秦代就有计口征税,但具体征收状况不详。汉初,对7岁至14岁的儿童征收口赋,每人每年20钱,属于皇室收入。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将起征年龄提前至3岁,同时为弥补抵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在原口赋20钱外附加了3钱以补军费不足。元帝时恢复了7岁起征,但税额未减。口赋征收时间为每年8月,先由地方官吏按户登记人口,核实年龄,编成户口簿,再征税。汉政府十分倚重口赋收入,减免很少,使汉朝人口增长受到很大限制。
丁口捐
太平天国以人口为对象征收的一种捐税,属附加税性质。“常赋正税之外,有……丁口捐”(《太平天国》第5、6册)。其征收额,史料记载为每人每日20文。丁口捐的征收范围很窄,仅限于太平天国辖区,不具有普遍性。
人役税
中国西藏民主改革前农奴制下农奴主对农奴征收的一种税。藏语称“米泼”,意为“人租”。体现的是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当农奴离开庄园不能为领主直接服役支差时,经领主同意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人役税以代替支差(一般从16岁缴至60岁),分实物、货币等类,多少不等。领主为限制农奴外流或使外出者回归,常采用增加人役税的办法。逃亡的农奴还可通过缴纳人役税依附另一个农奴主。民主改革后,此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