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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非制度化税收增长更堪忧

2008-8-19  【 】【打印

  财政部8月14日对今年上半年税收增长进行的结构性分析指出,上半年我国税收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税种对应税基较快增长、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并不是国家从制度上加重税负的结果。

  税收快速增长,“并不是国家从制度上加重税负的结果”,财政部的这一解释,用意无疑很明显,它告诉我们,国家并没有从制度上增加赋税,公众没有必要为此太过抱怨和感到担心。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有事实依据。这正如财政部指出的,“今年上半年,我国出台了很多减轻企业或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如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等等。”

  但同时,没有“制度上加重税负”,在无意之中也暴露和见证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与国民经济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今年上半年同比增长分别为10.4%和6.3%)完全不成比例、大大超出这二者的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同比增长33.5%),实际上是非制度的结果,那么,税收增长的来源,只能是非制度化因素。

  比较“制度上加重税负”,这种非制度化因素无疑更堪忧虑,也更为可怕。因为这意味着,当前我们的税收,究竟该征多少可征多少,事实上是充满巨大的非制度化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弹性空间的三分之一、同时也是近3倍于国民经济增速的税收增长,完全可以在没有制度支撑、甚至是在制度减税的情况下逆向实现。它告诉我们,时下我们的税收法治程度,依然十分低下。因为我们知道,所谓“税收的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其实也就是税收的法治化、公共化——它要求,无论是税种的设立、税率的调整,还是税收的征管,税款的使用分配,都应该有严密确定的法律依据,经由公开公正的公共讨论、博弈,在充分尊重公意的基础上进行。

  相反,如果税收状况的变化——税负的加重或减轻,与制度的确定性、法治的可预期性,不存在直接必然的正相关关系,在相当程度上处于一种“非制度化”的状态,那么,是否“从制度上加重税负”的争辩,将变得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即使不依靠不通过制度,国民的实际税负照样可以“自行”增加。长期以来,许多民营企业对于关系成本过高的种种抱怨,事实上就是这种“非制度化”经济环境的一个见证,据最近广东省情况调研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44%的民营企业家反映自己经常忙于跟职能部门跑关系而耗费精力;高达60%的民营企业家曾因为有关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拖拉、程序繁杂而丧失发展新项目的机遇。”

  显然,“非制度化税负加重”的存在,提醒和告诫我们:我们对于“减税”、“降低税负痛苦程度”、“藏富于民”的种种期待、建议,现实地看,不能仅仅寄望于显性的制度性的一面——比如再次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取消利息税等等,同时也要着眼于实际税负背后更隐蔽的非制度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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