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楼市,又迎来新一轮的调控政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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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细心的人都可以发现,国务院新发布的这项节约土地新政中,对闲置土地满1年不满2年征收20%的闲置费,根本没有太多的新意,只不过是旧政策的再次重申。早在1999年4月28日发布并施行的国土资源部第五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就明确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20%以下闲置费。
十载过去,土地闲置费并未遏止土地闲置之风,相反,非法囤地数量却呈几何倍数递增。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发布的报告显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
所以,笔者对国务院节约土地新政能如期执行到位,并未抱多大的幻想。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此项公共政策中,还有比十年前更加严厉的举措———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可是,这唯一的亮点,操作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譬如,增值部分如何评估、计算和界定,又按怎样比例增收?假如土地贬值了,政府是不是要补贴开发商呢?这些都需进一步细化出台实施细则,否则,很可能会重蹈土地闲置费政策被架空的覆辙。
现实告诉人们,对于囤地现象,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什么灵丹妙药。因而,我们不妨换一种思路和方法,来找一种或许能破解囤地现象的良药。笔者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愿意从财税的视角来求解,这就是,不妨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持有税,其理由基于下面几点:
首先,费改税后,就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具体讲,每年对土地增值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新的地价,并依据一定税率标准,征收土地持有税。与现行的土地闲置费不同,只要手中持有就要缴税。同时,收费有很大的变通性,可收可不收,尤其在地方政府干扰下,执法的弹性很大,而一旦上升到税收制度层面,就有了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其次,费改税后,会迫使开发商及时开发土地。由于利用税收来调控囤地现象具有很强的精准度,再加上税务部门的征管力度,可以预见的是,开发商如果要减轻土地持有成本压力,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开发,非法囤地现象自然会迎刃而解。
此外,土地持有税在国外早已有成功范例。日本从1992年开始征收地价税,其要义是无论地价上涨还是下跌,即使不进行交易,凡是土地持有者都必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持有税。具体做法是每年对土地升值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新的地价标准征收持有税。这一招非常见效,很快就平息了本国的囤地现象,也为结束日本房地产泡沫立下了头功。
因此,在国内治理囤地方面,我们早该换种思维,不妨考虑利用土地持有税来有效规避囤地现象的滋生蔓延。值得期待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在去年就曾表示,对土地持有环节收税是此轮税务新政的内容之一。期望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持有税能够早日面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