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销售某公司货物,发出一批产品时间跨月(产品数量多不能一天时间全部发出,出库单日期比如有11月30日、12月1日、2日),暂未收款记入“应收账款”科目,我问的是11月30日出库的产品是否必须单独开票记入11月份收入进行申报?我公司仓库核算日期为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解答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您应按照您的销售方式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