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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收入是否交纳营业税

2008-8-27  【 】【打印

  问:我公司05年收购(吸收合并)了成都的一家国有破产企业,我公司承担了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并负责安排企业全部职工,该企业有一土地使用权约4000多个平方,在去年房地产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该土地得到了巨大升值,我公司下面有一个房地产公司本来想做开发,但是成都市出台一个“东调”政策,这宗小土地由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招、拍、挂”等形式收回,由政府集中处理便于城市规划建设,并且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场价把拍卖的价款交给了我公司,象这种方式的土地转让,我们是否交纳营业税?

  答:您好!

  营业税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明确,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我认为,只要纳税人对土地是否出让给政府没有选择权,均可以认为这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收回土地,不用对政府给予的价款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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