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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问题

2008-8-27  【 】【打印

  问:您好!请问:我公司代扣代征税款(例如: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而从税务局结算回来的手续费,税务局直接打到公司的帐户上了。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其他应付款 90000 ,这笔款项可否全部用现金支票,提现出来,借:其他应付款__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

  这笔款(手续费)税务上规定的主要用途有哪些,望告知?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您指的账务处理及提现均是可以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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