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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收入的税收问题

2008-8-15  【 】【打印

  问:老师:您好!

  1、财税[2007]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请问2008年此文还适用吗?

  2、2008年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收入共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例如:1)营业税,如果是直接从政府部门取得拆迁补偿收入,还可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吗?2)企业所得税还可申请减免吗?假如要缴,是全额缴还是可以扣除重置资产后的差额缴纳呢?谢谢!

  答:您好!

  1.这个是否仍继续执行,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税务总局会给出明确的答复的。不单是这个文件,以前涉及的很多和原来的所得税相配套的文件都要重新界定其效力的。

  2.政府拆迁补偿,符合规定的,均免征流转税,所得税上不是减免问题,而是按规定扣除的问题,具体规定参见上述财税[2007]61号。缴纳时,是扣除重置资产后的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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