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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四项税收政策支持滨海新区

2006-11-15 9:22 每日新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记者从市委金融(综合经济)工委获悉,本市国税系统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部署和要求,推出并落实4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这4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外,还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充分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二是对滨海新区内企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优惠,加速了企业资金回收,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三是对东疆保税港区比照执行上海洋山保税区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国外货物入港保税;国内货物入港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消费税,推动了天津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国家物流产业发展。四是对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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