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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温州市一年可减免税收950万

2006-04-28 08:41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6日,市国税局召开税收政策公告会透露,消费税政策调整后,近期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征收变动较大,其中2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可减免消费税近千万元。

  4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税调整,对温州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据国税部门统计,此次消费税调整后,我市一年可减免税收950万元。主要因素有:250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3%,预计全年减收980万元;护肤品消费税停止并取消了税目,预计全年减收270万元;汽车轮胎10%的税率将下调到3%,预计全年减收75万元;成品油消费税预计全年增收350万元;其他如实木地板和润滑油税目的新增,预计全年增收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白酒等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而在今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在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出通知,对部分增值税若干政策进行明确。据悉,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我市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该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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