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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为何能拿纳税人的钱奖励企业?

2006-5-17 14:47 光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据报道,2005年至今,山东各市已先后落实名牌鼓励资金1.1亿多元,积极鼓励企业创造自主品牌和保护知识产权。截至目前,山东已创造119个中国名牌,居全国第三位。

  一年多来,山东各市拿出1.1亿元奖励企业,这种花钱的方式,是否得当呢?笔者认为,1.1亿元不是个小数目。这么一笔钱,本可以作为“公共投入”,为更多的人办事。而企业和政府应该分开,慷国库之慨奖励企业,是不是有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残余?

  另外,政府这一行为的依据何在?政府奖励企业合法不合法?笔者认为需要给社会一个解释。按照我国法律,特别是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政府必须依法行事,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政府随意将纳税人的一部分钱奖励给一部分纳税人,这种做法似乎需要商榷。

  诚然,山东各市表彰和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目的是推动山东名牌带动战略工作深入开展。但笔者认为,既然是企业争创名牌,那就是典型的市场行为,争创名牌的后期期待,不仅仅是“经济加快发展”,还将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因此,企业的成功何须动用政府资金奖励?

  用政府之财力奖励部分企业,这对其他企业来说也有失公平。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就是企业自由公平竞争,政府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预。市场中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都是平等的纳税和竞争主体,不因为企业大、贡献大就享受更多的奖励。政府这种奖励,是否有破坏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的嫌疑呢?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机构,本应从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超越地方企业经济性经营的局限性,作社会综合性的长远投资,将有限的财政更有效地回馈当地的社会,使之为社会健康、长远的发展打下基础。从财政的使用效率上看,如果不能充分、高效地返施社会,那么社会的长效发展投入就会受到影响。

  笔者认为,今后如有地方政府决意要奖励企业,建议事先应开个听证会,给老百姓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毕竟政府拿出的是纳税人的钱。事关纳税人的利益,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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