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地税局出台细则,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我市暂定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国家局的文件要求,市地税部门出台的细则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暂时确定为1%,即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我市暂按转让收入额1%征收个税。
该负责人表示,在明确了这一细则以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的其它具体要求,市地税部门将依照国家局下发的《通知》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