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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008-12-11 16:51 南通地税 【 】【打印

  问:我们公司在工地边上建造了一些景观带,并在其中建造了一幢临时建筑作为售楼部,根据我们和当地政府的约定在我们项目接受后这个景观带要交给政府作为公共景观,而售楼部也需要拆除。请问就这个临时售楼部,我们在拆除前的使用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所述临时售楼处,我们理解不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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