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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外卖收入 应缴增值税

2012-2-9 9:28 转自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为附近单位送外卖,月收入约22000元。以前一直并入餐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国税机关说这部分收入要缴纳增值税。请问,国税机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同时,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22000÷(1+3%)×3%=640.78(元)。另外,上述纳税人中的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取得的食品销售收入单独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具体标准遵循各省级国税局的规定,月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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