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省地税局对全省纳税申报期限和办税服务时间予以调整。
相关调整内容为:全省地税征收管理的税种纳税申报征收期,凡是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此外,全省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调整为9:00—17:00(工作日),中午不再休息。上述调整后的纳税申报期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